企业的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式的集体清偿程序,程序终结后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其立法精神是为了确定债权的具体数额,调整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进而进行公平清偿债权而不是消灭了部分利息来减少保证人责任承担的范围。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依据保证合同而确定,保证责任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保证人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是保证法律制度的应有之义,当然不能因为主债务人的破产而减少保证责任的承担范围。否则将出现主债务人破产,还有利于保证人,显然有悖于《担保法》的立法本意。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以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承担责任,不因破产程序而减少清偿的范围。以上就是对你的问题保证 申请破产债务不影响责任范围的解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