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区××路××号××室
被 告: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地址:××区××路××号××室
联系电话:××
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地址:××区××路××号××室
联系电话:××
第三人: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地址:××区××路××号××室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占上海市××区××路××号××室
房屋1/4份额;
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陈××、陈××的外公,两被告系姐妹关系,两被告之母为胡××,胡××系原告的女儿,第三人胡××系原告之子。
原告原系上海市××区××路××号××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两被告母亲胡××系支边回沪人员,退休投靠原告,在上海无住房。
2004年,原告签字拟定“关于住房(系争房屋)分配的生前承诺(遗嘱)”,约定:“因本人年事已高(80岁),大儿子××(第三人)有病,我俩生活均不能自理,现在及今后都有女儿××照顾服侍……为此,本人决定将朝北小房间归女儿××所有……但××必须对我及大儿子照顾服侍终生(附××保证书)。胡××同时签字出具“保证书”,并承诺对原告及胡××做到服侍终生。
同年,作为胡××服侍原告及胡××终生的条件,原告与被告陈××、胡××、胡××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共有份额为胡××(原告)、胡××、胡××(第三人)、陈××(被告)各1/4.保证老年人胡××的居住权利。这样,原告将系争房屋的1/4份额附条件给了两被告母亲胡××。
但天有不测风云,胡××于2014年1月因病去世,其未能兑现服侍原告及第三人胡××终生的承诺,致使原告及第三人胡××的生活举步维艰。
原告认为,原告之所以将系争房屋的1/4份额给了胡××,是因为胡××作出了服侍原告及第三人胡××终生的承诺,但由于胡××意外病故,致使原告及第三人胡××的生活几乎陷入绝境,故原告完全有权收回系争房屋的1/4份额。
胡××去世之前,系单身,胡××母亲钱××早年已病故,原告及两被告系法定继承人,但当原告向两被告提出取得系争房屋1/4份额时,却遭到两被告的极力阻扰。
原告万般无奈,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胡××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