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