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理论与实务中,对于聚众斗殴罪有无未遂形态存在较大争议。
首先,行为犯与举动犯之争。有人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举动犯,只要一着手实施犯罪就构成既遂而不存在未遂的问题,但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存在未遂形态。行为犯与举动犯不同,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举动犯又称即时犯,是指“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举动犯的既遂以着手实行犯罪为标志,而行为犯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既遂。有人之所以认为聚众斗殴没有犯罪未遂,是因为对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把握不准,混淆了行为犯与举动犯这两个概念。
其次,复行为犯与单一行为犯之争。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包括两个行为(复行为犯):一是纠集众人的行为,二是结伙斗殴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是单一行为犯,如张明楷在《刑法学》一书中就持后一观点,以上是关于聚众斗殴未遂罪立案标准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