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证明材料会审表(勘察设计节能科、质监站、安管站审核意见)原件1份
5、有关税费缴纳凭据:
①县城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建设单位)②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程总承包价×4%(建设、施工单位各2%)。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建委窗口提出申请;
2、审核: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补齐补正申请材料后再受理。
3、审批办结: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