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与事实不符;
首先被上诉人一方的所谓的证人“张卫”提供虚假证言怕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敢以真实身份向法院作证,此有前北焦村村委会的证明和无极县公安局的证明可以证实前北焦村没有张卫此人,连自己的真实身份都不敢亮明的证人证言,且是单一证言,值得采信吗?
其次证人“张卫”作证时上诉人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且上诉人对证人张卫发问拉了几车、从什么地方拉的嫁妆等问题时,证人根本不知如何作答,然一审判决以证人张卫已出庭作证并经上诉人质证为由对证人的虚假证言予以认定,从而得出证人证言是真实的,难道证人出庭作证证言都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