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孝田利用虚假融资的手段骗取人民币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其依据为,“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3日,新加坡AP能源公司开出一份存在软条款的信用证,其后也没有按要求修改,蚌埠市花园不能用于打包贷款,吴孝田也没有获得报酬。同年5月底,吴孝田让姚树立给其300万元人民币继续为蚌埠市花园公司融资,同年6月1日,姚将款存入吴的银行卡帐户”(见《判决书》第3页第3自然段)
但是为什么吴孝田说给他300万元为花园公司融资,姚树立就给?一审判决在这一涉及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上并没有查明事实却判决有罪,实为武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