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律没有规定买卖硝酸铵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销售的硝酸铵不是专营专卖和限制买卖的物品,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经营的故意,且销售数额达不到5万元的立案标准。请二审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鼎峰多次从李XX(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硝酸铵约12吨,储存于开封市龙亭区XX仓库内。二人约定刘鼎峰出售硝酸铵后按每吨给李XX2400元。同年4、5月份,刘鼎峰先后两次非法对外出售硝酸铵10吨,销售金额26650元,已支付给李XX一万元。公安机关将刘鼎峰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