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一)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工伤鉴定还有未达到等级,可以参考以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