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赔偿原告治疗费13201.24元(含门诊费579元),伙食费1140元,交通费752元(含通信费200元),误工费1750元,护理费25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计40343.24元,已付8000元,共赔偿32343.24元。
2、如发生后续治疗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悉数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年仅8岁的儿子郭方舟于2012年12月6日晚6时许,在上集村郭家祠堂前路上与几名孩童玩耍时,被被告家的狗咬伤手指,被确诊为“左中指狗咬伤,末节露骨缺损”,先后于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1月16日在商州区疾控中心、商洛市中心医院、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接受狂犬疫苗注射及临指皮瓣修复手术治疗。虽然咬孩子的恶狗被孩童指认,现场捉住,但被告对原本清楚之事实却百般抵赖,拒不认账,也极不积极主动为受害者治疗,为此原告家人伤透心思,经原告家人及上集村干部想尽办法,多方调查取证,才使被告承认自家狗所咬之事实,被告曾前后支付8000元医疗费。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予以适当之赔偿,虽经派出所、村委会多次私下调解,然因被告顽固不化,态度冷漠,屡屡失信于人,终无果。 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大荆法庭 具状人:郭永军 2013年8月13日 附(复印件):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医疗发票,诊断证明书及治疗、病情相关情况说明
治疗、病情相关情况说明 住院时间: 商洛医院(201
2、1
2、6-10)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第一次201
2、1
2、11-26;第二次201
3、
1、12-16) 病情及手术: 被狗咬为左中指指盖下露骨缺损,进行临指皮瓣修复手术;现恢复较好,中指指尖稍短,指盖不平,长出一半,植皮处仍感麻木,肤色有异样。 赔偿费用解释:
1、伙食费:商州3人4天180元,西安3人6天360元,2人15天600元,计1140元
2、交通费:752元(含通信费200元)
3、误工费:1人25天750元,1人10天1000元,计1750元
4、护理费:25天2500元
5、营养费:手术住院根据医嘱所购各种滋补品约10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年仅8岁的小孩被狗所咬及其手术的疼痛、恐吓,留下难以抹去的心理阴影;因怕孩子染上狂犬病,家人担惊受怕,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因身体伤害造成的手指残损,势必影响身体外观及今后生活;因狗主人长时间抵赖,承认后又不积极主动配合治疗,事后又寻找借口,百般拖延,屡屡失信,不及时主动支付医疗费用,让原告为此说尽话,跑断腿,伤透心,给原告家人造成巨大心灵痛苦。故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