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的一位亲戚的孩子,因年少不懂事,误将一个人打伤,后经抢救无效致死,想咨询一下谁有故意伤害致死刑事辩护词模板,谢谢!

帮助10人 3.5w浏览 匿名 2018-05-25 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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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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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依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吕才荣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
    首先请允许我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这一结果是我们在座的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被告人对此也一直后悔不已。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才荣不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同时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吕才荣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定罪方面,认定吕才荣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现有证据存在矛盾且不充分,属定性错误。
    根据《鉴定意见》中所述可见,与被告人行为相关的、并可能值得在刑法上予以评价的、受害人的伤害有两处。其
    一、“左颞顶部有一长4.7CM创口”,其
    二、“枕部头皮内出血、额骨纵行骨折、左侧前颅窝骨折”。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可知:第一处伤害应当是被告人吕才荣用茶杯打击所致;而第二处伤应当是受害人倒地时与地面撞击所致。
    1、关于吕才荣造成受害人第一处伤的事实原因及法律评价
    客观上,第一处伤是由被告人的击打行为所致,与被告人用茶杯的击打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是这一处伤不应当是致死原因,理由如下:第
    一、头盖骨是人身上最硬的一块骨头,打击前额的头盖骨一般不会致死这是常识,何况打击的器具只是10元钱买来的普通的玻璃杯,这种杯子能承受的打击力也就是作用于受害人前额的力量,相信这种杯子的承受力侦查机关本也应该可以查明;第
    二、从鉴定意见对于该处伤的描述来看“左颞顶部有一长4.7CM创口”,可见这一处伤只是表皮创伤,没有伤及骨头,更不用说该处骨头下面的脑部,这伤口与第一点中所阐述的理由倒是可以印证的,即玻璃杯的打击只是造成了“创口”;第
    三、受害人最终没有爬起来是由于受害人倒地,后脑与地面撞击致其昏迷。但在此之前,在受玻璃杯击打之后,相隔有几分鈡的时间,在这几分钟的时间内受害人与被告人仍在发生争执。因此从这点看玻璃杯的打击不可能是致死原因。
    那么“左颞顶部有一长4.7CM创口”这处伤,是否可以构成值得刑法来评价的伤害呢?也就是说是否可以构成轻伤呢?公诉方也没有先关材料予以说明,我们也不得而知。
    有危害行为、有损害结果(假设公诉方今后补充证据后能证明构成轻伤)、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一行为暂时符合了一个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但是被告人吕才荣是在什么情况下打击受害人的呢?有几点不容忽视,第
    一、整个事件的起因是受害人对于被告人劝架这一定纷止争的行为不满,且相隔一段时间后又拦住被告人、质问被告人并
    首先用拳头击打被告人的头部;第
    二、被告人用杯子击打受害人是
    基于如下情形:“他(受害人)就用右手卡住我的脖子,我被他卡的很难受,?当时我右手正好拿着一只玻璃茶杯,我为了还击他,于是我用手握住茶杯,挥手向谢其昌头部砸去?”也就是说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还击的行为属于是防卫的性质,而且符合手段的相当性以及时间的紧迫性,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这一行为应当是一个表面的犯罪行为但是同时又有正当防卫这一客观阻却事由,使得被告人吕才荣这一打击行为具有了正当性,因此不应当被评价为犯罪行为。
    2、关于受害人第二处伤的与被告人行为的法律评价
    “枕部头皮内出血、额骨纵行骨折、左侧前颅窝骨折”,这一处伤倒是与“原发性脑干损伤及右额、颞叶及左额叶挫伤?”的病理检验结果相互印证的。而这一处伤系“枕部与具有较大接触面的钝性物体(如地面)碰撞所致。”结合受害人倒地后昏迷的事实,这一处伤确应是致死原因。 也就是说在客观方面,死亡的损害结果这一犯罪构成要件是存在的,那么是否有伤害行为呢?从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均可以清晰了解到被告人推受害人及受害人是如何倒地的前后过程:吕才荣和谢其昌在被周围的同事拉开后,吕才荣无意与受害人纠缠,走回自己的车子处,受害人又追上来打击被告人,这时被告人吕才荣转过身推着受害人的腹部向前走了几步,受害人突然笔直倒下。刑法上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可能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的行为,只是一般性的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行为论处。因此,被告人“推”这一行为,客观上不是应当被评
    价为法律上的伤害行为。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存疑的。其
    一、根据监控录像可见,被告人推力的着力点是受害人的腹部,这一力量基本是一个均匀的力量,而不是突发的力量,受害人是在这一力量作用下后退了一段距离之后,而且倒地时身体的其他部位竟然无任何防护,倒地时身体呈笔直状,后脑部着地。这一切是矛盾的:着力点是腹部, 不应当
    最后呈笔直状倒地;已经后退了几步的情况下,对于可能的结果不仅大脑应已有意识,而且身体其他部位本能也应当有所防护动作。但是又有一种情况可以解释这一现象,也就是受害人在倒地时大脑已丧失了对身体的控制能力,已经处于中风的状况。其二,谢其昌入院是的入院记录中显示入院是的血压是高压19
    9、低压101,如此高的时压也是中风的一个显著标志。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倒地前,大脑已经失去了对身体的控制。那么被告人推被害人腹部这一行为与受害人脑损伤死亡也就没有因果关系。而现有的证据并不能排除这一合理判断,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倒可以印证,这一判断的可能。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推”这一行为客观上不应当被评价为伤害行为,“推”这一行为与受害人脑损伤致死亡的因果关系也存疑。然而同时被告人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应当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但本案中被告人推开受害人是不愿意与其继续纠缠,没有任何伤害的故意。
    因此,对于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这一处脑后伤,不应认定为被告人故意及伤害行为所致,被告人“推”这一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性质。
    二、关于量刑方面,被告人吕才荣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
    1、本案的发生过程看,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首先,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无端引起,被害人谢其昌与他人发生争执之后,又对于吕才荣这句 “人家是不是看错车子了” 息事止份之言心生不满。于是被害人与他人发生纠纷结束后,又过了十几分钟,无端走到被告人吕才荣处,指责并用拳头击打被告人吕才荣,在此种情况下,双方才发生争执。
    其次,对于最终结果,被害人也有重大过错。双方冲突本已被众人拉开,被告人也欲已离去,受害人仍不罢休,被告人推开受害人本也是避免继续纷争的行为。但到
    最后出现了所有人都不愿意接受的结果。基于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伤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事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
    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本案被告人家庭经济能力相当拮据,但能主动就赔偿事宜与被害人家属共同努力,尽力使的受害方家属在第一时间获得经济补偿,与此同时被害人也的得到了受害人方家属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与单位及对方家属联系商量赔偿事宜,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单位一次性向受害方家属赔偿各项损失近70万元,同时单位保留追偿被告人的权利。再此情况下,被告人吕才荣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书面谅解(受害者家属一致请求法院“让吕才荣好好过日子,宽大从轻处理吕才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请法院对此予以考虑。
    4、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吕才荣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够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被告人自愿认罪”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自原认罪的案件,可以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理。”
    5、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前没有前科劣迹,曾是见义勇为的好市民。
    被告人是一位普普通通的工人,自1
    5、16岁就开始工作,同事、群众关系相当好,之前不仅没有过违法犯罪行为,而且热心助人,还曾经是见义勇为的好市民。因此,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能够通过教育改造,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故意伤害罪” 的,证据不足且证据内部存在矛盾,定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若证明被告人构成其他犯罪,也能充分考虑到本案中重轻、减轻处罚的因素,综合考量事件的全程,对于被告人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给他一个机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回馈受害人的宽容、报答家人的不离不弃。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
    全文
    6 2018-05-25
  • 律图法律服务团
    律图法律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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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 护 词
    ——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张羽律师担任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本案总的观点是:
    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某某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
    1、某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某某某是因履行职务过程中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犯罪,主观恶性小,并且被害人家属已出具书面谅解意见,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
    2、某某某系初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违纪犯法行为,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某某某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由于
    他本人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所造成,是区别于那些累犯、惯犯的。同时,某某某在工作中认真负责、表现良好。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某某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3、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某某某在履行自己工作职责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并非因私仇恩怨,主观恶性小。
    本案中,某某某在单位中负责工人生活区的后勤工作,主要负责来工的登记、安排住宿以及生活区卫生监督。本案的起因就是被害人不遵守单位住宿规定,某某某依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前去要求被害人搬走过程中发生争执而发生的。被害人非但不听从某某某屡次劝说其搬走的要求,反而在言辞和举止方面不断刺激某某某,并率先动手,激化了矛盾,引发了两个人互殴的冲突。某某某案发前并不认识被害人,也从来没有任何纠纷矛盾,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完全出乎某某某的意料。
    5、某某某犯罪后积极实施抢救,力图减小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不能排除案发当时因工友阻拦,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可能性。
    案发后当被害人身体状况出现异常后,某某某主动、亲自将被害人抬下楼,并准备第一时间送往医院,但由于案发现场不明真相的围观工友阻拦,耽误了二十多分钟的宝贵抢救时间,导致被害人不治身亡,由此可以看出某某某主观恶性小,对本案发生如此严重的结果完全没有预期。
    6、案发后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予以认定,并在量刑上充分体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本案中,当某某某见到警察后,并没有逃跑,仍然在积极的抢救伤者,后来警察曾要求他回宿舍拿身份证,实际已经脱离了警察的控制范围,但自觉返回现场,接受警察的询问,没有任何抗拒抓捕行为,并且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被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7、某某某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悔罪态度好,恳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某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有目共睹的,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被告人某某某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某某某时,他悔恨莫及,其亦多次表示愿意认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某某某亦对所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8、希望法院能够体谅某某某的成长经历以及家庭实际情况,恳请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某某某出身于一个贫苦的农民之家,16岁便因生活所迫外出打工,从事的是最苦最累的建筑工作,吃了很多苦。虽然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
    他始终善良纯朴,从来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情,也从来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
    40岁的某某某,正是上有老下有小,处在压力最大的阶段,父母年事已高,两个孩子都还未成年,家庭的重担全都落在了他一个人的肩上。他对现在找到的管理后勤的工作已是非常满意,对未来也抱有美好的憧憬,发生今天的悲剧绝对不是某某某希望发生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某某某以及他的父母、妻子、孩子,无一例外都是受害者,我们不难想象,失去家庭顶梁柱的某某某家人,未来的生活将会是多么悲惨。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某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已书面谅解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从本案实际情况考虑,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某某某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是关于故意伤害致死刑事辩护词模版的详细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全文
    8 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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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典,对于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如下处理:当故意伤害导致人员受到轻伤,且伤情与轻微伤相近,社会影响较小,被害人存在过失或者被告人均已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时,量刑标准为拘役刑或管制刑;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然已经达到轻伤级别,但是伤情与轻微伤较为接近的话,那么量刑标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如果伤情处于轻度至重度之间,那么量刑标准为有期徒刑一年;而如果伤情接近重伤,那么量刑标准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故意伤害行为必须导致受害者轻伤以上的后果,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首先,刑法并没有对具体的伤害后果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故意伤害导致重伤、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等严重后果的刑事处罚却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刑罚的轻重程度成正比的逻辑关系,我们可以认为所规定的刑罚正是针对轻伤这类危害结果的。
其次,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视为犯罪”。如果故意伤害行为仅仅导致被害者轻微伤,那么该行为就应该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范畴,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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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辩护词模板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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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由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严重伤害、死亡或引发大量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选择逃离现场或者具有其他极其恶劣情节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但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若因逃逸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则将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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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处于什么地步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之中,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是必须达到法定最低标准的轻伤等级才能够给予刑事处罚的。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或管制,具体的量刑情况将根据实际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而当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并导致其重伤时,则可能需要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最为严重的情况下,伤害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死亡或使用极端残忍的手段造成对方重伤并且严重残疾的话,便可能面临高达十年甚至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关于“轻伤”的定义,这是指由于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等多种外部因素作用于人体,从而导致组织、器官结构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但尚未达到重伤级别且也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在进行鉴定过程中,我们应该全面考虑到外界因素对人体所直接产生的原发性损害及其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势状况、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以及后遗症等等,进行综合评估与评定。
在此提醒各位,任何人均不得故意非法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否则一旦受害者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的级别,那么一旦他们以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人,就有可能面临法院的量刑判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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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是了解全部案情之后,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定罪量刑提议对被告人有利的意见,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最后表明辩护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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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致死罪可以减刑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因犯抢劫罪而被判刑的罪犯,只要满足法定的减刑条件,便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减刑条件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悔过自新的良好表现,或者具备立功表现的,都可以依法申请减刑。
3、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明确规定,凡年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
4、从主观层面来看,抢劫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明确意图。倘若缺乏此类故意内容,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例如,行为人仅为了追回自身被诈骗或赌博输掉的财物,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那么此种情况下便不构成抢劫罪。
5、抢劫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而言,其最为根本的犯罪目的在于获取财物,而侵犯人身权利仅仅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而已。
6、从客观角度分析,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式,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正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所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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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加妨害公务两个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妨碍公务罪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应的刑事拘留或行政管制,并给予罚款处罚。与此相对应的,袭警罪则普遍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应的刑事拘留或行政管制;若情节更为严重者,可以考虑运用枪械、封锁器具及驾驶机动车辆冲撞等手段,严重威胁到其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需要强调的是,袭警罪必须有实施暴力袭击的实际行动,尽管未必会对当事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在这个问题上,暴力行为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暴力行动的事实,不论是否真的造成重大危害结果,都应当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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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下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这要视情况而定。能否被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其主要依据在于受害人所受之伤势如何。实施伤害行为与采用何种方式并无必然关联性。
首先,若是能够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行,那么这类行为必定需要在经过司法鉴定评估之后,证实受害者已达到轻伤及以上级别。例如,在产生矛盾冲突之际,若当事人仅向前推搡对方数次,却未对其造成任何实质性的身体损伤,那么这样的行为显然无法构成我们所说的故意伤害。
然而,假设当事人的推搡恰巧令对方失足摔倒,导致头顶撞击于尖锐物体之上,最终引发轻伤及以上级别的人身损害,此时,该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为故意伤害犯罪。
其次,伤势低于轻伤水平,仅构成轻微伤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依然具备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在未能成功和解的情况下,可考虑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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