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的一位亲戚的孩子,因年少不懂事,误将一个人打伤,后经抢救无效致死,想咨询一下谁有故意伤害致死刑事辩护词模板,谢谢!

帮助10人 3.5w浏览 #刑事辩护 匿名 2018-05-25 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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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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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依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吕才荣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
    首先请允许我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这一结果是我们在座的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被告人对此也一直后悔不已。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才荣不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同时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吕才荣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定罪方面,认定吕才荣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现有证据存在矛盾且不充分,属定性错误。
    根据《鉴定意见》中所述可见,与被告人行为相关的、并可能值得在刑法上予以评价的、受害人的伤害有两处。其
    一、“左颞顶部有一长4.7CM创口”,其
    二、“枕部头皮内出血、额骨纵行骨折、左侧前颅窝骨折”。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可知:第一处伤害应当是被告人吕才荣用茶杯打击所致;而第二处伤应当是受害人倒地时与地面撞击所致。
    1、关于吕才荣造成受害人第一处伤的事实原因及法律评价
    客观上,第一处伤是由被告人的击打行为所致,与被告人用茶杯的击打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是这一处伤不应当是致死原因,理由如下:第
    一、头盖骨是人身上最硬的一块骨头,打击前额的头盖骨一般不会致死这是常识,何况打击的器具只是10元钱买来的普通的玻璃杯,这种杯子能承受的打击力也就是作用于受害人前额的力量,相信这种杯子的承受力侦查机关本也应该可以查明;第
    二、从鉴定意见对于该处伤的描述来看“左颞顶部有一长4.7CM创口”,可见这一处伤只是表皮创伤,没有伤及骨头,更不用说该处骨头下面的脑部,这伤口与第一点中所阐述的理由倒是可以印证的,即玻璃杯的打击只是造成了“创口”;第
    三、受害人最终没有爬起来是由于受害人倒地,后脑与地面撞击致其昏迷。但在此之前,在受玻璃杯击打之后,相隔有几分鈡的时间,在这几分钟的时间内受害人与被告人仍在发生争执。因此从这点看玻璃杯的打击不可能是致死原因。
    那么“左颞顶部有一长4.7CM创口”这处伤,是否可以构成值得刑法来评价的伤害呢?也就是说是否可以构成轻伤呢?公诉方也没有先关材料予以说明,我们也不得而知。
    有危害行为、有损害结果(假设公诉方今后补充证据后能证明构成轻伤)、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一行为暂时符合了一个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但是被告人吕才荣是在什么情况下打击受害人的呢?有几点不容忽视,第
    一、整个事件的起因是受害人对于被告人劝架这一定纷止争的行为不满,且相隔一段时间后又拦住被告人、质问被告人并
    首先用拳头击打被告人的头部;第
    二、被告人用杯子击打受害人是
    基于如下情形:“他(受害人)就用右手卡住我的脖子,我被他卡的很难受,?当时我右手正好拿着一只玻璃茶杯,我为了还击他,于是我用手握住茶杯,挥手向谢其昌头部砸去?”也就是说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还击的行为属于是防卫的性质,而且符合手段的相当性以及时间的紧迫性,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这一行为应当是一个表面的犯罪行为但是同时又有正当防卫这一客观阻却事由,使得被告人吕才荣这一打击行为具有了正当性,因此不应当被评价为犯罪行为。
    2、关于受害人第二处伤的与被告人行为的法律评价
    “枕部头皮内出血、额骨纵行骨折、左侧前颅窝骨折”,这一处伤倒是与“原发性脑干损伤及右额、颞叶及左额叶挫伤?”的病理检验结果相互印证的。而这一处伤系“枕部与具有较大接触面的钝性物体(如地面)碰撞所致。”结合受害人倒地后昏迷的事实,这一处伤确应是致死原因。 也就是说在客观方面,死亡的损害结果这一犯罪构成要件是存在的,那么是否有伤害行为呢?从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均可以清晰了解到被告人推受害人及受害人是如何倒地的前后过程:吕才荣和谢其昌在被周围的同事拉开后,吕才荣无意与受害人纠缠,走回自己的车子处,受害人又追上来打击被告人,这时被告人吕才荣转过身推着受害人的腹部向前走了几步,受害人突然笔直倒下。刑法上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可能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的行为,只是一般性的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行为论处。因此,被告人“推”这一行为,客观上不是应当被评
    价为法律上的伤害行为。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存疑的。其
    一、根据监控录像可见,被告人推力的着力点是受害人的腹部,这一力量基本是一个均匀的力量,而不是突发的力量,受害人是在这一力量作用下后退了一段距离之后,而且倒地时身体的其他部位竟然无任何防护,倒地时身体呈笔直状,后脑部着地。这一切是矛盾的:着力点是腹部, 不应当
    最后呈笔直状倒地;已经后退了几步的情况下,对于可能的结果不仅大脑应已有意识,而且身体其他部位本能也应当有所防护动作。但是又有一种情况可以解释这一现象,也就是受害人在倒地时大脑已丧失了对身体的控制能力,已经处于中风的状况。其二,谢其昌入院是的入院记录中显示入院是的血压是高压19
    9、低压101,如此高的时压也是中风的一个显著标志。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倒地前,大脑已经失去了对身体的控制。那么被告人推被害人腹部这一行为与受害人脑损伤死亡也就没有因果关系。而现有的证据并不能排除这一合理判断,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倒可以印证,这一判断的可能。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推”这一行为客观上不应当被评价为伤害行为,“推”这一行为与受害人脑损伤致死亡的因果关系也存疑。然而同时被告人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应当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但本案中被告人推开受害人是不愿意与其继续纠缠,没有任何伤害的故意。
    因此,对于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这一处脑后伤,不应认定为被告人故意及伤害行为所致,被告人“推”这一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性质。
    二、关于量刑方面,被告人吕才荣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
    1、本案的发生过程看,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首先,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无端引起,被害人谢其昌与他人发生争执之后,又对于吕才荣这句 “人家是不是看错车子了” 息事止份之言心生不满。于是被害人与他人发生纠纷结束后,又过了十几分钟,无端走到被告人吕才荣处,指责并用拳头击打被告人吕才荣,在此种情况下,双方才发生争执。
    其次,对于最终结果,被害人也有重大过错。双方冲突本已被众人拉开,被告人也欲已离去,受害人仍不罢休,被告人推开受害人本也是避免继续纷争的行为。但到
    最后出现了所有人都不愿意接受的结果。基于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伤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事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
    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本案被告人家庭经济能力相当拮据,但能主动就赔偿事宜与被害人家属共同努力,尽力使的受害方家属在第一时间获得经济补偿,与此同时被害人也的得到了受害人方家属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与单位及对方家属联系商量赔偿事宜,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单位一次性向受害方家属赔偿各项损失近70万元,同时单位保留追偿被告人的权利。再此情况下,被告人吕才荣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书面谅解(受害者家属一致请求法院“让吕才荣好好过日子,宽大从轻处理吕才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请法院对此予以考虑。
    4、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吕才荣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够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被告人自愿认罪”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自原认罪的案件,可以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理。”
    5、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前没有前科劣迹,曾是见义勇为的好市民。
    被告人是一位普普通通的工人,自1
    5、16岁就开始工作,同事、群众关系相当好,之前不仅没有过违法犯罪行为,而且热心助人,还曾经是见义勇为的好市民。因此,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能够通过教育改造,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故意伤害罪” 的,证据不足且证据内部存在矛盾,定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若证明被告人构成其他犯罪,也能充分考虑到本案中重轻、减轻处罚的因素,综合考量事件的全程,对于被告人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给他一个机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回馈受害人的宽容、报答家人的不离不弃。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
    全文
    11 2018-05-25
  • 洛阳法务团
    洛阳法务团
    评分5.0 “解答有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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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 护 词
    ——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张羽律师担任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本案总的观点是:
    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某某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
    1、某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某某某是因履行职务过程中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犯罪,主观恶性小,并且被害人家属已出具书面谅解意见,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
    2、某某某系初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违纪犯法行为,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某某某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由于
    他本人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所造成,是区别于那些累犯、惯犯的。同时,某某某在工作中认真负责、表现良好。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某某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3、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某某某在履行自己工作职责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并非因私仇恩怨,主观恶性小。
    本案中,某某某在单位中负责工人生活区的后勤工作,主要负责来工的登记、安排住宿以及生活区卫生监督。本案的起因就是被害人不遵守单位住宿规定,某某某依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前去要求被害人搬走过程中发生争执而发生的。被害人非但不听从某某某屡次劝说其搬走的要求,反而在言辞和举止方面不断刺激某某某,并率先动手,激化了矛盾,引发了两个人互殴的冲突。某某某案发前并不认识被害人,也从来没有任何纠纷矛盾,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完全出乎某某某的意料。
    5、某某某犯罪后积极实施抢救,力图减小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不能排除案发当时因工友阻拦,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可能性。
    案发后当被害人身体状况出现异常后,某某某主动、亲自将被害人抬下楼,并准备第一时间送往医院,但由于案发现场不明真相的围观工友阻拦,耽误了二十多分钟的宝贵抢救时间,导致被害人不治身亡,由此可以看出某某某主观恶性小,对本案发生如此严重的结果完全没有预期。
    6、案发后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予以认定,并在量刑上充分体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本案中,当某某某见到警察后,并没有逃跑,仍然在积极的抢救伤者,后来警察曾要求他回宿舍拿身份证,实际已经脱离了警察的控制范围,但自觉返回现场,接受警察的询问,没有任何抗拒抓捕行为,并且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被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7、某某某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悔罪态度好,恳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某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有目共睹的,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被告人某某某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某某某时,他悔恨莫及,其亦多次表示愿意认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某某某亦对所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8、希望法院能够体谅某某某的成长经历以及家庭实际情况,恳请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某某某出身于一个贫苦的农民之家,16岁便因生活所迫外出打工,从事的是最苦最累的建筑工作,吃了很多苦。虽然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
    他始终善良纯朴,从来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情,也从来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
    40岁的某某某,正是上有老下有小,处在压力最大的阶段,父母年事已高,两个孩子都还未成年,家庭的重担全都落在了他一个人的肩上。他对现在找到的管理后勤的工作已是非常满意,对未来也抱有美好的憧憬,发生今天的悲剧绝对不是某某某希望发生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某某某以及他的父母、妻子、孩子,无一例外都是受害者,我们不难想象,失去家庭顶梁柱的某某某家人,未来的生活将会是多么悲惨。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某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已书面谅解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从本案实际情况考虑,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某某某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是关于故意伤害致死刑事辩护词模版的详细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全文
    12 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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