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模板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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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模板是起诉意见书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走私罪论处”的认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有走私罪。现有的证据证明,王某某并不知道所购橡胶系“保税货物”。起诉意见书仅依王某某的口供就认为其犯有走私罪是违背刑法规定的。
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模板是什么

一,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模板是什么

我们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我们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总的辩护意见是:起诉意见书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走私罪论处”的认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有走私罪。

现有的证据证明,王某某并不知道所购橡胶系“保税货物”。起诉意见书仅依王某某的口供就认为其犯有走私罪是违背刑法规定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向走私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以走私罪论处。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间接走私行为、准走私。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罪的“明知”只能是行为人明确知道。本案王某某并不知道其公司购买的货物系“保税货物”,整个卷宗中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的主观系“明知”,理由如下:

1、本案所有证据均证明对本案货物是保税货物这一事实,王某某并不知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均证明王某某对B集团出售的天然橡胶系保税货物并不知情。赵某某第七次(见第二卷第41页)笔录:“你前面讲到的走私方法,A公司的王某某和李某某是否知道?答:我没跟他们讲过,他们应该不知道。”“问:李某某和王某某是否知道他们购买的天然橡胶是免税进口的?答:应该不知道,我没对他们讲过。”张某某(B集团董事长)、李某某(A公司副总经理)均没有供述王某某知道B集团出售的天然橡胶系保税进口。以上四人对涉案橡胶是保税货物、王某某并不知情的证明内容一致,该四人的口供可以相互印证,应当予以采信。应该认定王某某对所购橡胶是保税货物并不知情,王某某不具备非法收购走私货物必须备具的“明知”这一主观要件。

2、起诉意见书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时,仅依嫌疑人的口供做为认定有罪的证据是违反刑法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卷宗中本案中能够证明王某某“明知”的证据只有王某某的供述,仅靠王某某的供述,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明知”,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之规定,因而是错误的。

更何况王某某对侦查机关询问王某某的笔录,现辩解说是侦查机关诱供和断章取义、不得不签字的笔录,与事实不符。王某某已向市检察院反映,其在侦查机关所作的笔录是在极大精神压力下不得不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回答,并且侦查机关并没有全面的记录其供述,而是断章取义的结果。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是王某某的口供并不真实,不能以此作为定案根据,更不能以此为据认定王某某犯有走私罪,而应当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走私辩护的处罚需要自己按照既定的标准有效的处理,否则事情处理就会存在不少的阻力,毕竟生活中的不少问题是自己的操作失误,所以自己需要合理的操作,从而有效的处理,但是需要自己按照既定的要求进行程序上咨询,最为重要的就是律师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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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辩护词模板是怎样的
原告的辩护词模板有标题,主文和结尾这三部分组成。辩护词的标题一般是前面要写清楚案件的实际情况,比如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辩护词的开头一般都是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写完这些之后作为原告的辩护人要交代清楚自己的合法地位以及对本案的具体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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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在前段时间犯了抢劫罪还造成了故意伤害人,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罪怎么辩护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山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1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另外被告人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都是受害人死亡的表现形式,所以区别以上罪名的核心在于主观特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1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害人4生命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1在本案中,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被告人1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1、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用斧头砸被害人,其直接的目的是想阻止被害人辱骂、厮打,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在进入被告人家里后,可以直接行凶,没必要与被害人争吵,更没有必要骗2过来充当其男友。
根据3的叙述,3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说和、解释其与3的关系,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从整个案卷所显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属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显示出案发前被告人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综合以上几点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1的行为,并不是预谋犯罪,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二、被告人1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2、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从中可看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丈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的,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此案不同于那些实施无端杀人行为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在慌乱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三, 关于量刑方面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1,贵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
2012年9月18日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 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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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的朋友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啊被调查但是他根本就没有醉请。想做辩护词,请问刑事案做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法庭辩论的方式与技巧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辩护技巧:
1、有针对性,要针对指控的主要证据进行辩驳。
2、在法庭调查时埋下伏笔,到法庭辩护时引爆炸弹。
3、抓住公诉人的错误逻辑,适当引导,带他到阴沟里,并由此用他自己的理论导出无罪或罪轻的结论。
4、适当时机的“退一步讲”。
5、善于“察言观色”,要懂法官的表情,适当时加重解释,或一言带过。
6、不要制作完整的“辩护词”,但要有完整的辩护提纲,法庭辩论要随机应变,看辩护词“照本宣科”式辩论不足取。
7、抓住第二轮辩护,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有重点,不要纠缠细枝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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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辩护词模板是怎样的?
我们国家是没有民事辩护词的,辩护词主要是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刑事辩护词模板是首先需要写清楚辩护人的合法的地位,其次就是对辩护的一些情况作出明确的说明,比如说无罪或者是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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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最近因为在公司里面娱乐便在群里面开设抢红包的,对于抢红包踩雷开设赌场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开始赌场案证据不足辩护词是啥,证据不足辩护词有模板吗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胡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资料,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并且胡某存在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胡某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胡某参与开设赌场18次,首次参与时间是2011年9月13日,因此除去2011年8月份的两次没有参与,另外没有参与的一次是2011年10月12日这一次,恰巧的是这一次公安机关对赌博场所予以清剿,事实是否真是如此呢?
通过卷宗材料可以分析得出起诉书认定胡某参与18次的依据:包某、杨某和许某等人的供述,根据他们的供述,从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4月上旬,胡某参与了所有的开设赌场活动,其中包括了2011年10月12日这一次。由此公安机关倒推出被告人胡某了参与了2011年9月13日之后的所有开设赌场活动,仅仅因为恰巧2011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在抓赌的当天没有胡某,考虑到无法自圆其说,才不得不将这一天排除,在此基础上胡某的笔录就出台了。
我们注意到,胡某自身第一份询问笔录中仅仅提及了2012年参与的看场子行为,在
最后一份笔录胡某交代了2011年9月、10月参与开设赌场的情况。辩护人认为根据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即使认定被告人胡某参与了开设赌场行为也仅仅限于2012年的6次。具体理由如下:第
一、包某、杨某、许某交代,胡某参与了2011年9月13日后面的所有开设赌场行为,但是这与事实并不一致。我们现在有证据证明的是2012年10月12日这一次胡某并没有参与,从包某、杨某和许某等人的交代中可以看出,他们三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印证胡某参与开设赌场的证据。辩护人粗略看了下,包某的几份主要笔录均是在仪征市仪化北路31号所制作、其中一次讯问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12小时,辩护人不清楚被告人包某、杨某和许某卷宗供述情况是不负责任造成的还是因为公安机关违法侦查造成的,相信法庭会审查清楚;第
二、被告人胡某交代参与2011年9月和10月的开设赌场行为也仅仅一份笔录予以证实,并没有稳定的供述;第
三、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被告人胡某以及其他几名被告人对于2011年每一次的行为时间记忆均非常清晰,而到了2012年
3、4月份,每一次时间记忆又突然集体变得非常模糊,这究竟是事实如此,是否是公安机关认为造成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总之,此种回忆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科学逻辑;第
四、公安机关制作笔录不符合刑诉法要求。作为证据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该忠于原话,体现合法性和真实性。但是我们遗憾的看到,公安机关取证恰恰欠缺这一关键环节。这具体也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胡某的笔录(2012年7月6日,这一份笔录中的第四页至第十四页)提及的2011年9月13日至10月11日参与的所有开设赌场,12次参与情况的供述完全一致;
其次,在这份笔录中,供述的2012年的6场开设赌场情况,与2012年5月24日制作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也是完全一致;再次,2012年5月24日制作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中,胡某供述的6场开设赌场的情况也完全一致。作为仅仅有小学文化的胡某来说,即使将这一段话背下来以后供述也达不到这种惊人的效果。这说明什么,无需辩护人多做解释。因此,辩护人认为胡某的供述笔录无效。
2、被告人胡某2012年
3、4月份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本案中,我们通过包某、杨某、许某等人的供述均可以看出,被告人胡某参与了2011年
9、10月份的几次开设赌场行为,但是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找被告人胡某了解情况,更没有对其立案侦查,这样就给被告人胡某造成一种假象,使得胡某认为自己仅仅在赌场帮忙管管秩序,这个公安机关并不进行打击,法律上肯定是不追究的。我想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这一点,不同于刑法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性质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的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包某等人立案之后,被告人胡某并没有离开扬州,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不找胡某,胡某有理由确信自己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这个已经不属于胡某对法律不正确的理解层面,而是公安机关行为的明示导致的认识错误。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胡某2012年的几次开设赌场行为构成犯罪了,我想
首先应该追究公安机关有关人员渎职的责任,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更有责任予以监督。

二、被告人胡某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1、被告人胡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点公诉机关已经认定,辩护人不再重复。
2、被告人胡某参与看场子的动因是因为包某欠自己的钱,当然这个钱不是赌资而是正常买卖的欠款。而且胡某当初参与进去,本意是拿回自己的欠款,只不过因为包某一直拖着不给,胡某才作如此无奈之举。
3、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好。被告人一直以来对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即使认定,也系从犯,对被告人胡某减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胡某自己认识上的错误,主观恶性极小,同时尚有2岁的女儿和失业在家的老婆需要照顾,根据惩治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请求法庭判处缓刑,给被告人胡某一次从新做人的机会。以上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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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银行辩护词模板是怎样的
首先必须是了解全部案情之后,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定罪量刑提议对被告人有利的意见,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最后表明辩护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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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孩子因为年少不懂事,触犯了法律,家里都很是担心他,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无罪的辩护词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第二被告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王犯有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介绍A和B认识是出于请教专业知识的需要,并非起诉书所指帮助A物色可以实施犯罪的单位。从被告人王、A)和B的在公安机关的口述可以互相印证说明,被告人王是在2007年3月以前,因A需要了解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程序知识,被告人王才介绍他和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认识的,当时他们的见面也确实只是讨论有关公司扩股验资方面的事情,互相还交换了名片,并没有谈及A借用某某公司任何款项的问题。A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是某某公司的财务总监,以后A和B之间的互相接触或电话联系商谈借用资金的问题应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当然无权干涉。
二、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主动交给A的,与被告人王无关。从上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A和王的讯问以及A的口供中可以证明,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打电话给A联系好后,由B主动交付给A的,B之所以通知被告人王,是因为他要告诉被告人王资料在A那里,要求王从A处领取并且帮助他为某某公司在某某银行市南支行开户。B交付开户资料给A时被告人王在外地出差,根本就不在青岛,她接到B的电话后,只不过出于工作上的责任心帮助B再次和A联系了一次。根据证人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徐柏平的证言,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具有500万元资金的调配权限。根据A单独在公安机面前作出的口供可以证明,A是在和B就借用某某公司500万元款项的利息达成了约定后,B才将银行开户资料主动送交A手下人员的。
三、A私自刻制某某公司的印章、更换某某公司开户印鉴的过程被告人王既没参与也不知情。在庭审中A和王的陈述以及吴明生等证人的证言均一致证明,A在拿到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后私自派人偷刻了某某公司的法人章和财务转用章,并且调换了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印鉴。对于这一点,根据A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口供可以证明B对他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心照不宣。而被告人王对此当时是一无所知,并且她在事后得知A更换了某某公司的印鉴后也及时告诉了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这也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并没有和A共谋伪造某某公司印章的事实。
四、A动用某某公司500万元存款是他本人和B达成一直意见的结果,被告人王在印鉴核对无误后没有理由拒绝出票划款。通过庭审已经查明,2007年7月底,A要求被告人王从某某公司的帐户中划出500万元出具本票一事,是A和B已经说好的事情,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理由对符合印鉴的提款请求予以拒绝,况且A和王说B知道并且同意这样操作。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既没有非法占有青岛某某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动机和故意,也没有参与或共谋伪造某某公司的印章骗取某某公司的500万元款项,更没有从中取得任何回扣或好处费,其在印鉴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出具的本票符合银行业务规则和操作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因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指控被告人犯票据王诈骗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某某
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各位律师好,我哥哥最近因为盗窃罪被抓了,现在想要申请无罪。不知道现在得盗窃罪最轻无罪辩护词范文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1、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2、辩护词格式: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朋友之前因为打架斗殴的事情跟别人打架了,然后被起诉了,所以想知道的是刑事辩护词模板要包括哪些内容,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你可以做辩护人,具体范围参考如下:
辩护人的肯定范围
  律师监护亲友团,团体单位又推荐
  注解:
  
1、关于辩护人的人数限制: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辨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②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③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2、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①律师;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③人民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单位犯罪)推荐的人。
辩护人的否定范围
  剥夺限制自由民,无限行为能力人,刑罚被执人遭禁,想做辩护绝无门。
  五关现职非公民,陪审利害连着根;上述四类自然人,近亲监护可以聘。
  检察法官已离任,时空身份两头审,就算在职享天伦,配偶子女地域禁。
  注解:
  
1、这三类人员绝对不能做辩护人:
①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如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
②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③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正在被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也包括缓刑。
  
2、这四类人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并且不是前三种情形可以担任辩护人:
①五关现职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②非公民: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③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④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3、离任法官和检察官
①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②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时间与身份同时限制(2年和律师身份);地域限制(原任职法院)
  
4、现职法官和检察官:法官和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配偶、子女地域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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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模板内容有哪些?
诈骗罪辩护词模板内容有当事人及辩护人的基本身份方面的情况,辩护的意见,还有基本的安全以及法律依据等等。实际上任何人在交易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是具有相关的权利,对于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和罪轻的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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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父母留下了一笔巨款,但是我哥不给我分配,所以来问问大家就是这个遗产继承纠纷以谁为被告?遗产继承纠纷辩护词是啥,遗产纠纷案被告律师辩护词模板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四川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陈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陈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
3、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经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5、本案中,被害人熊洪权存在严重的过错,
(1)被害人熊某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仍然坚持驾车并搭乘被害人熊某某(2)被害人熊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使,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过错明显。
二、量刑方面
本案被告人基准刑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因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认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6个月左右量刑且适用缓刑比较合适。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且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的主观动机,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念在其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且主观恶性不深,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广安市区人民法院
四川律师事务所 周 律师
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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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辩护词模板的注意点有哪些
行政辩护词模板的注意点有.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主要三项内容:1、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2、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3、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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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的弟弟前一段时间被炒了,太心急过类似审判,但是没有好好的结果,请问有关系刑事二审辩护词模板是怎样写的?
[律师回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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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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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我同事的老公在一家公司开车,前两天出去了一趟就被认为走私罪,她老公认为自己不是那种行为,所以询问一下走私罪无罪辩护词模板及写的过程中的技巧?
[律师回复] 这个法律的问题在列一份走私罪无罪辩护词时的技巧有: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一)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最后,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另外,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
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朋友因为之前做生意的时候借了别人很多钱,本来是生意好了以后就还,没想到最后生意失败了,钱也还不上了,自己也被告上了法院,现在要辩护,请问律师,民事辩护词模板怎么写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尚_______之父尚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尚______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尚________同意,为其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进行辩护。
  在庭审前,我会见了被告人尚________,并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和证据,对本案的案情有了全面了解。现对被告人尚_______的量刑问题和给被害人李________的经济赔偿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对被告人尚________的量刑问题。被告人用刀刺伤被害人李_______,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毫无疑问,但对其如何量刑,应当考虑以下情节:
  
首先,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害人李_______骑自行车没有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则,致使二人的自行车相撞。相撞后,被告人尚 _______与其争辩,指责其没右侧通行,让其负责给修自行车,这是正当的。在争辩中,被害人李________
首先动手打人,应对此案的酿成负有责任。由于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两点重要错误,那么,应当对被告人从国处罚。
  
其次,被告人尚_______掏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是在其遭到被害人李________的殴打之后,才扎了李_______腹部。被告人尚______ 见到李_______腹部出血,随即倒地后,便主动拦截车辆将李_______送进医院救治。这些情节在量刑时应予考虑,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济赔偿问题。
  
首先是关于赔偿范围问题。被害人李_______被扎伤腹部,刺破肠壁,本来在附近的______县人民医院已经做了缝合手术,尽管后来伤势有所恶化,也没有必要去北京住院医治。附近的_______市有许多设备先进的大医院。去北京的交通费多、陪护人多,这些费用都由被告人尚________赔偿,不仅不合理,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况且,经查验卷的医药费收据,有中药的,还有几张是买牛黄安宫丸的。被害人李_______受体外伤,他却买了一些与治疗该伤情不相符的药品,这些不合理的药费收据共_______张,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这此不合理的支出,不属于赔偿范围,应当由被害人自己承担,让被告人赔偿是不合理的,也是与法无据的。
  
其次是关于赔偿多少的问题。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应该适用民事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被害人李 _______对发生的损害由于有过错,对案件的起因有过错,因此,他应当承担一半的经济责任,从而应当减轻被告人尚________的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两点意见,请人民法院在量刑和决定赔偿数额时,给予充分考虑。
  辩护人: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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