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赔偿实际上是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也就是将损害恢复到物件原有的功能、价值等,无法恢复的,则应对相关损失予以折价赔偿、补偿等。而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是受损车主的直接损失,受损车主提出索赔请求是合理的,法院支持其请求既合情,也合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目前在保险行业还没有把车辆贬值损失纳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因此,目前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也只能向肇事者提出。随着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权益的维护,而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也将越来越细化,财产损害赔偿的内容也必将随之延伸和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