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考研准备阶段经他人介绍,认识了从事考研培训工作的被告。双方后续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包过费用50000元;被告保证原告取得武汉大学的录取通知书,若未取得,将全额退款。自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名为刘祖某的账户,分5次转账汇款,共计50000元。截止2016年6月,原告仍未取得武汉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原告要求退费,被告先行退还了20000元,并承诺余款于2016年10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在期限届满后,原告多番催讨,被告却一再推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这是不当得利之诉起诉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