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2016年 4月 22日作出的 (2016) ×××民初×××号判决,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6)×××民初×××号判决;
2.请求二审改判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平均分割。 (包括×××××××××××××××) ;
3.诉讼费和上诉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法院在对证据的认可和采纳上有失偏颇, 致使事实认定 不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 2005年×月×日登记结婚, 2007年购买了 ×××住房一套, 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该房产购置发生于上诉人 和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 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收款收据 5份以及付款单一份, 以及证 人证言一份, 用以证明该房屋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出资购买, 以 及上诉人支付过装修费 10840元的事实。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仅 因为被上诉人不予认可, 就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 致使本应 该明确的事实不能明确,上诉人利益也因此而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