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上还没有统一、权威的界定。目前有客观说,主观说以及主客观统一说。客观说强调以案件的处理结果来判断某一刑事案件是否属于错案。“主观说”也称为“实质说”,这种观点一改客观说以案件处理结果为判断标准的视角,采取将司法人员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是否为错案的标准,换句话说,这种观点更加重视对司法人员的行为监控而非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观点认为“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的立案、起诉、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规定,都属于错案,也就是说只要司法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即使案件处理结果与事实相符也应当认定为错案。”[1]主客观统一说认为应将主观过错与客观结果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虑,即认为“刑事错案的界定应当坚持错案的法律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相互统一,系统全面地考察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的过程及结果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2]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一些司法人员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客观的处理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依然不相符的情况,而“主客观统一说”是不能涵盖这种错案的。近年来,为了调和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统一说在认定刑事错案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有学者提出了“三重标准说”,辩护 刑事错案防范认为错案标准应分为刑事错案纠正、错案赔偿、错案追究三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