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欠上诉人的工程垫款客观事实成立,原审判决理由不成立。
1、不服多付工程款的上诉状诉讼双方2000年6月25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书议内容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双方对上诉人垫付工程款237400元的客观事实是一致的,两份协议不仅是SGF本人起草并书写的,而且SGF在两份协议上签字还加盖了公章。这个客观事实是不容更改的,这种由债务人亲自书写的债权凭证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
在另案审理期间,因上诉人的协议原件在交通肇事中丢失而无法提供。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由其加以篡改的2000年6月25日的协议原件。尽管该协议内容有所改动,但SGF对上诉人垫付工程款的数额并没有改动。SGF企图通过篡改协议条款达到不给钱之目的,由于其造假技术不高明,其所篡改的内容并没有否定垫付款的数额和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