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被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户籍地案由:排除妨害纠纷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
1、将放存在原告家中的日常生活用品及厨具等物品搬离原告家。
2、交出原告家的房门钥匙并禁止在原告家生火做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女婿。2011年原告之妻病故之后,被告借机,将自己的日常生活用品及锅碗瓢盆泡菜坛子等物品搬到原告家中,多年来被告就一直在原告家中生火做饭,严重妨害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同时,被告不但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各原告的合法权益,反而变本加利,经常无理找各原告生事,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让各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横蛮行为,故依法提起诉讼。综上,被告对原告的房屋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无任何理由霸占使用。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原告前列诉讼请求之裁判。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