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是一种常见、多发型犯罪,传统观念认为,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聚众斗殴的外在形式发生了改变。当今,聚众斗殴犯罪的动机更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人员构成上具有偶然性、松散性。正是由于聚众斗殴犯罪的这些变化,以往被认定的一些典型特征在具体的个案中出现得越来越少,聚众斗殴罪与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朗。
在社会生活中,有的人往往会因一些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从外在表现形式来看,与聚众斗殴一样。但在主观方面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民事纠纷而发生的殴斗主要是为己方的利益,不具有犯罪的动机,在后果不严重以及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下,不以犯罪论。本案的起因是双方置交通法规和乘客安全于不顾在高速公路上相互逞强、追逐超车所致,并非是客车方与货车方在正常行驶中偶然碰擦引发的民事纠纷,双方主观上均抱以用武力制服对方的斗殴故意,客观上均积极实施了斗殴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双方无视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对客车上乘客的人身安全及该路段的过往车辆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危险状态已然形成,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且双方均是持械聚众斗殴,应该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六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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