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可以将这种调解称为“治安调解”。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治安调解的条件
1、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有三个要点:一是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抚养、债务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之争。二是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行为。三是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仅限于“情节轻微”,对条的理解应该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性质较轻、手段不恶劣、动机不狠毒、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调解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如果不是公安机关主持,则不属于这里所指的治安调解。
3、而且双方当事人都有接受调解的意思表达。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公安机关不能强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关于治安调解的选择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可以选择调解处理(即一般意义上通过赔付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费用解决),也可以选择决定处罚(即通过办理行政案件,对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拘留或者罚款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0条规定:“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履行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