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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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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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根据当地村名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为被监护人指定其专门的监护人 2、当事人要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为监护人 3、被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专门指定的人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

根据民法总则里第31条的法律条款说明,监护人的指定有下列三种办法;

1、根据当地村名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被监护人指定其专门的监护人;

2、当事人要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为监护人。

3、被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专门指定的人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明法总则第35条说明了,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没有分配和行使自由的权利。除非是在被监护人的同意之下,或者是监护人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而不得已的动用。才是合法的,私自动用被监护人的财产都是违法的。因为被监护的人,也有可能是老年人之类的情况,其精神状态也不是很好,并不能够独立的生活。所以这条法律也明确的说明了,监护人要充分的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在被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协助被监护人处理事务和财产。如果被监护人有地理处理事情的能力,那么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的撤销:

在成为监护人之后,并不是说就不可以更改,如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出现了暴力和不赡养的问题,那么可以根据民法总则里第36条的法规更换监护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暴力,殴打言语辱骂的情况下,被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要求更换监护人,并提交监护人殴打的证据。或者被监护人也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请求帮助和调节,调节不成功的,由村委会或者是居民委员会出面,更换监护人。

2、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进行赡养,任由被监护人自生自灭。这样的情况一般是出现在婴幼儿或者是年龄太大无生活自理的老人身上。或者是被监护人出现了生病或者是出现了残疾,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监护人虽然给予了一定的赡养,但是没有妥善的安置,如及时的救治和护理,只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3、监护人存在侵犯被监护人的的合法权利。如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的财产,在被监护人的年龄太大或者是太小的情况下,对于财产没有独立的处理能力,监护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吞并被监护人的财产,并占为既有。被监护人发现自己的财产或者是其他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护人并要求返还。

以上的内容,监护人在违反的到时候,人民法院会根据个人、居委会或者是村委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考虑被监护人的情况,安排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和生活的环境来决定其监护人。但是我们也要了解,撤销了监护人,并不等于断绝关系。监护人虽然被人民法院撤销了监护人的身份,但是需要履行的义务一样也不能少,如果子女的抚养费,老人的赡养费这些费用,还是需要继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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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规监护制度如何理解?
在我国,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患者都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这些限制行为能力人应有监护人,监护人对他们进行监管与保护,代替他们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那民法总则新规监护制度如何理解?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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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对于民法的规定内容有些不明,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民法总则监护制度有哪些。
[律师回复] 监护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及交易安全。《民法通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并未明文指出监护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直以来,旧监护制度侧重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及秩序,而限制了个人自由意愿的表达,忽视了个人的自主决定权。加之成年人监护制度也并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与家庭观念,在法律上须经过法定程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确定监护人,而且适用范围仅限于精神病人。这使得监护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非常局限,也不被民众广泛理解及认可。新监护制度突破了旧监护制度的单一性,在理念上为司法实务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人性化的制度设计更彰显民法的人文精神。“人文精神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关怀为特质。”[ (7)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0页。]新监护制度明确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于成年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应干涉,这体现了最小限度地干预个人自由之理念。立法上确立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使得监护制度的适用具有明确的导向性,被监护人的利益应当是首位的,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自主权,尊重被监护人的情感。这意味着被监护人虽在行为能力上存在缺陷,但个人的自主意愿并不能被漠视,被监护人依法应享有被平等尊重的权利。因此,新监护制度可谓与时俱进,顺应了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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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监护监督制度是什么?
民法总则中的监护监督制度实际上就对通过外界对监护人职责的履行的监督,以加强监护的有效进行新监护制度强化了国家与社会的救助义务,使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成为监护主体的补充角色,从而充分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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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的解读是怎样的
在生活当中,大家对监护的理解,不能笼统的概括为社会生活当中的相关人士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其实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对监护制度有着相应的比较细化的分类,监护制度在监护范围、监护程序上都有一些明确的要求。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的解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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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法总则监护制度规定要怎么解读?
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监护人范围、监护人指定程序、被监护人范围、监护职责履行方式、意定监护、撤销监护等问题进行了增改,在原来法定监护的基础上,强调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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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因为要处理一些相关的事情。
[律师回复]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的职责
  
A、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和教育
  
B、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C、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D、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2)违反监护职责的责任
  
A、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时,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是何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1989年8月30日,(89)法民字第23号]的意见,单位尽到监护责任时,不承担责任。也就是由单位担任法定监护人并尽到监护职责时,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以免除责任,实际也就是让受害人“自认倒霉”。
  
B、监护人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该出发行为无效。若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因此而给被监护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赔偿被监护人的损失。
  
C、若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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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民法总则监护制度如何解读?
在原来法定监护的基础上,强调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一)重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在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二)创设意定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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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什么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居民委员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村民委员会,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根据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您好,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二)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有。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
(一)配偶、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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