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某某,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南海农场六区五队人,现住该场研究所(系死都吴父之妻)。
上诉人吴某某,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南海农场六区五队。
上诉人吴,女,200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南海农场六区五队人,在校读书(系死者吴父之女),法定代理人:黄某某。
上诉人吴,男,200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南海农场六区五队人,在校读书(系死者吴父之子),法定代理人:黄某某。
被上诉人庞某,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住海口市龙华区龙昆上村199号。
被上诉人曾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南海农场六区五队,现黄竹圩。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3178号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庞育敏、曾传琼赔偿上诉人黄某某、吴某某、吴##、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82885.5元。
2、判令被上诉人庞育敏、曾传琼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