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盗刷上诉状上诉结果
李先生与银行交涉无果,将该银行告至法庭。庭审时,李先生说,案发时这张借记卡由原告妥善保管,却发生了该卡在异地被盗刷的犯罪行为,原告对此没有任何过错,根据原告与被告银行之间的合同,银行方对开户客户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被告疏忽导致发生盗刷事件,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先生还强调说,案涉的借记卡仍使用了已被淘汰的磁条技术,而不是现在通用的芯片技术,导致机器不能识破伪卡。银行方对此负有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1295元及报案调查产生的差旅费2240元。
被告银行则认为,借记卡被盗刷是因为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卡的密码,银行方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因为办理了借记卡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法定义务。因此,被告作为金融企业有义务防范犯罪分子利用POS机和ATM机犯罪,并有义务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本案中,案外的嫌犯持伪造的借记卡通过POS机、ATM机交易系统进行多次交易,说明被告制作的银行卡存在着真伪不能被POS机ATM机识别的缺陷,所以被告未能履行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被告的辩解意见不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给付原告201295元。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