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那个代位权上诉状 的事,在1993年至1994年期间,被告广东省粤海进出口公司以其全投资的下属机构——被告东志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镇兴发街兴建“东志大厦”工程项目,该工程由第三人麦培杰垫资挂靠第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施工。1994年该工程完工,但是两被告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予两第三人。1999年2月7日,被告广东省粤海进出口公司与第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及第三人麦培杰,共同签署了一份关于工程欠款及将房屋折价抵偿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确认:
①至1999年1月31日,被告广东省粤海进出口公司和东志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第三人工程款共计2353210元;
②被告同意以“东志大厦” 三楼(不包括号住宅)全层和四楼、、、、、号住宅,共1538.40平方米,作价1080元/平方米,抵偿工程款人民币1661472元;
③此外,被告尚欠第三人491738元整工程款;
④被告有责任协助第三人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等内容。随即在1999年3月7日,第三人麦培杰为完善债权手续,即要求第三人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工程欠款和房屋产权所属证明》,该《证明》确认上述被告工程欠款2353210元和折价抵偿的房屋均属于第三人麦培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