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曾被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但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作为物质损失赔偿的性质,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此二者产生冲突,以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据此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再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消费者可以另行要求经营者赔偿精神损害。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据此,消费者因特定纪念物品灭失或损毁而提起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