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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当经营者涉及到对消费者或其他受侵害者的人身权益进行蓄意恶意的侵害,如侮辱诽谤、身体搜查、人身自由侵犯等行为,且由此导致受侵害者遭受严重的精神伤害时,方能允许其向司法机构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倘若商家故意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或者受害者的人身权益,例如,实施了对其进行侮辱、诽谤等行为,或者进行了非法搜查,甚至侵犯了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导致受害者遭受了严重的精神创伤,那么,受害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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