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虽未经另一方同意即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其系善意购买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规定,已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请求判决驳回夫妻另一方的诉请。
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理由或方法至少有四种:
一是认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构成无权处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购房的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判决驳回夫妻另一方的诉请。
二是认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决购房的第三人返还房屋给夫妻双方。
三是认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行为部分有效。
四是认定夫妻一方虽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夫妻共有房产,但依照《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房的第三人因夫妻另一方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房屋产权无法过户,有权请求卖房的夫妻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