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请问法院强制执行民事纠纷,具体有什么规定?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5-27 河南许昌
问题相似?试试立即获取解答吧~
律师解答 共2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全文
    8 2018-05-27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
      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
      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
      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
      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
      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
      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
      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
      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
      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
      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
      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
      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
      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
      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
      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
      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
      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
      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
      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
      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
      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
      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
      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
      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
      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
      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
      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
      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
      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
      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
      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
      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
      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
      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以上是我对法院强制执行民事纠纷,具体有什么规定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全文
    14 2018-05-27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692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法院强制执行民事纠纷,具体有什么规定?
一键咨询
  • 信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3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洛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开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驻马店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平顶山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新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3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门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信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5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驻马店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漯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焦作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8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1****48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5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5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7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许昌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漯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洛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5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5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6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鹤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7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2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许昌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5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洛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平顶山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漯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2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平顶山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焦作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鹤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驻马店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鹤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开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8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周口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郑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3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漯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0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2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门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8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5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0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信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6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焦作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焦作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商丘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平顶山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4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安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4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6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5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2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信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3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6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5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7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6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安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驻马店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4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平顶山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0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5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6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8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5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1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信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1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商丘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三门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4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安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8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信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焦作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7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2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洛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驻马店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7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1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濮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0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6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1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淮安152****465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35****848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52****549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具体法院强制执行要申请吗
法院强制执行是需要申请的。个人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一般在申请时就需要先提交申请书,再者就是案件的证明材料,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获得法院受理,从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这样才能保障到当事人利益。具体法院强制执行要申请吗,对于此问题,本文的回复如下所述。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强制猥亵罪成立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情况下被逮捕后,若当事人确实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应秉持诚实原则,如实地向司法机构陈述所涉事实;
倘若当事人并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亦应积极展开抗辩活动。
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将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案件进行进一步审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策。
此外,当事人亦有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律师的协助,或者委托辩护人为其处理相关事宜。
而作为家属,则可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包括筹措资金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享有申请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协助处理案件等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问题没解决?试试问律师吧~
精选本地好评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立即问律师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流程
1、申请。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2、法院受理。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5、采取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强奸罪一般多久有结果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自收到诉讼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判裁决,最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即便如此,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审理期限的,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得到批准后方能执行。
2.若所涉诉讼案件中有可能涉及判处死刑的情况,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合议庭成员方可延长审理期限至多三个月。
然而,如果因特殊原因仍需延长审理期限的,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待审批通过后才能予以延期。
3.强奸罪,是指违反女性意愿,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与其进行性行为的犯罪行为。
其中,所谓的“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而导致受害者身体重要器官遭受严重损害,或者引发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导致受害者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情形。
4.对于那些出于报复、灭口等不良动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杀害或伤害受害妇女、幼女的罪犯,应当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5.强奸罪的主体通常仅限于年满十四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女性无法单独构成此罪,她们可以作为教唆犯、帮助犯,甚至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参与到此类犯罪活动中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第二,扣留、提取收入。第三,查封、扣押财产。第四,拍卖、变卖财产。第五,搜查。第六,强制交付。第七,强制迁退。第八,强制完成行为。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2w人正在咨询
强制执行有哪些具体措施?
强制执行的措施有:拘留;罚款;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强制交出财物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等。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强奸罪原告可以申请不告被告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指出,强奸罪作为一种重大且需公诉的刑事犯罪,一旦接到相关举报,必须立即展开深入调查,无论受害者是否选择撤销指控,这都与此无关。
其次,强奸罪是一项需要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出诉讼请求的公诉案件,受害者本人并无法自行撤回对犯罪行为的指控。
对于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判处何等程度的刑罚,具体结果取决于实际发生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其关键在于犯罪的具体情况。
最后,关于强奸罪应判处多少年的刑期,这主要根据犯罪的情节来决定。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如下所示:
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如果涉及到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则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若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存在任何一种以下列举的情况,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极其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人数众多的;
在公共场合公开进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行为;
两人及以上共同实施轮奸的行为;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给幼女带来身体伤害的;
导致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481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强制执行有哪些具体措施
1、拘留、罚款;2、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3、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5、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6、搜查;7、强制交出财物或票证;8、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强奸罪判多少年多少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强奸罪的赔偿事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点:
首先,强奸案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存在相应的法律条文对此类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若涉及人身伤害赔偿之诉求,则受害人均得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其次,受害者因其遭受到被告方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上的损失,在此种情况下,他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再者,当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时,其因接受医疗救治而产生的各类费用以及因误工导致的收入减少,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均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在裁决此类案件时,将综合考虑所犯罪行的社会影响力、社会危害性大小及其对当事人正常生活和精神健康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多重因素。
若上述诸多因素均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法院通常会倾向于支持较高数额的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