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种处分权或程序上的诉讼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不受诉讼程序或审级的限制。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原审原告有权在二审中撤回起诉。
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经二审法院审查同意后裁定予以准许,即结束整个诉讼程序,当事人在诉讼后果上回归到未诉状态,一审判决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就没有强制执行力。因为一审判决宣告并送达给当事人之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只是针对一审法院自身发生,即一审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而一审判决对于诉讼当事人则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所以,一审判决因二审期间撤回上诉后原审判决效力会不产生的,法院及其裁判的权威也不因此而受到损害。如果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前,与原审被告达成协议约定按一审判决执行,也仅仅是约定按一审判决主文中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履行,这一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可能有效,但并无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一审判决主文内容的,对方当事人仍可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