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撤销的原审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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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回重审撤销的原审判决的情形有原来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发生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这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意见当中的153条所作出的规定。因为原审判决确实会影响到公正审理。
发回重审撤销的原审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一、发回重审撤销的原审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发回重审撤销的原审判决的情形有: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二、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l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意见》第211 条的规定)

特别提示:发回重审的要点。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一定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条件,即二审中发回重审需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而经过两审终审后的审判监督中发回重审则需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实际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审理的状态。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很多的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并不是特别的认同,所以此时还会提起上诉,这时候由二审法院来进行一个初步的审理,看是否存在着事实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决定是否发回重审。同时有可能撤销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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