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被告:刘,男,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乡村,身份证号5301251997,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08
2.46元,护理费603
1.
65,营养费79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0元,交通费5000.00元,鉴定费2400.00元,残疾赔偿金13941
6.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194630.11元。
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07月18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李邀约被告高、张、刘等人在大理市中学门口进行聚众斗殴,原告受他人邀约,打算到门口观望,刚刚到达现场,就被高用刀捅伤右侧腰腹部,致使原告肝破裂,右肾切除。2014年月日,经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少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高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张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刘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