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申诉,有两种用法:一是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刑事、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改判。二是非诉讼的申诉,是指公民对行政执法的执法不公或偏差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不能将向领导机关的申诉称为“上诉”。
2.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3.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申诉,是指公民或法人,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一般是对终审判决不服的提起申诉(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作为的时候,原告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活动。 (行政中的二审用该词)
起诉,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所提起的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行政法中的一审使用该词)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再审判的活动。它是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 (行政诉讼再审发动的两个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二是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当事人的申诉只是引起再审的一种材料来源,并不必然导致再审程序的发生。)
形象的理解也可以:
起诉是第一次找法院要求处理
上诉是对一审判决不服,要求二审
抗诉是检察院对判决不服,要求二审或再审.
申诉是对二审也不服,要求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