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要咨询的股东抽逃出资的上诉状的问题,出资义务是公司股东的基本义务,是取得股东权的前提,也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转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指以其自有或者依法具有处分权的资产投入公司,成为公司的资产。判断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在于认定出资行为是否增加了公司的实收资本。因此,公司股东在未全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以公司的收入作为其个人出资的,其并不是以自有财产进行出资,而是把属于公司的收入作为个人财产再次投入公司,本质上也未增加公司的实收资本,属于虚假出资,因此不能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