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主持。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中立地进行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2)行政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双方主动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由行政机关强行调解。
(3)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机关无权强制任何一方当事人执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4)行政调解是一种诉讼外调解,它不是仲裁和诉讼的必经程序,不能限制当事人申请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
(5)行政调解所解决的争议大多是民事纠纷,如交通事故纠纷、民间治安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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