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要咨询的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状的问题,
1、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表述:“本院2015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这一表述是不正确的。本案原为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7月18日一审法院向两上诉人送达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该通知书没有一审法院的印章,告知上诉人由黄爱平担任审判长与朱鹏、肖剑飞庭组成合议庭。但实际审理本案和判决书中署名的法官姓名、职务与通知书大相径庭,(2015)皋搬民一初字第0303号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为朱鹏、代理审判员肖剑飞、人民陪审员吴义峰。一审法院随意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115条的规定,同时剥夺了上诉人享有的申请回避的权利。
2、一审法院对当事人进行的公告送达不符合程序规定。虽然一审法院以“被告叶松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没有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的做法是违反程序要求的,且公告送达未能达到送达期限的法定期间。一审法院对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日期为2015年7月18日,按照该日期计算送达时间,因公告送达时间为60日,再加上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因公告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按此计算一审法院的开庭时间最快为2015年10月19日,但一审法院却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这一做法有可能导致案件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对人民法院公正形象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