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要咨询的银行诉讼时效上诉状的问题,分析了全部证据,因为对方在2006年最后一次付款后,除了一份2008年3月份的一份企业询证函,武汉公司无任何催收证据,从法律上讲,该笔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只要对方在诉讼中提出时效问题,武汉公司就必须承担因无法提供连续催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证据败诉的后果,我向武汉公司提示了诉讼风险,但公司出于其他考虑因素,还是要求诉讼,2010年11月我们去辽宁公司当地立了案,立案后,辽宁公司就和武汉公司当时负责该业务的业务员联系,说自己不是不愿意还款,只是现在有困难,自己愿意分期还款,要求武汉公司撤诉,我就和对方电话联系,告诉我是公司的法律顾问,起诉辽宁公司是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如果你们有还款意愿,你们可以把你们还款计划盖上章发给我,我到时好将你们这份还款计划报上公司经理办公会,如果没有书面材料,我也无法把你们的意见上报领导讨论,辽宁公司很快就把每年还款100万的还款计划盖章后传真过来了,但是这份传真件我发现有问题,一个就是传真件上的公章不清晰和公章是缩小的,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意缩小后传真过来,另一个问题是,这份传真是在另一个城市传真过来的,不是辽宁公司住所地城市,也不是该公司的传真机传送的,因为到时对方否认这份传真的真实性,就还是有很大败诉风险的,如是我就给对方打电话,说传真上根本看不清楚,让对方回去重新发一份过来,第二天,对方就又发了一份还款计划的传真过来,这次很清晰,公章也是正常大小,更重要的是传真上显示对方的传真号码就是武汉公司与辽宁公司签订合同上双方联系的辽宁公司的传真号码,汇报公司后,公司同意该方案,对于对方希望我们撤诉,我给对方联系,反正这个案子我们已经起诉了,如果双方签协议还一来二去的很麻烦,两地相隔近两千公里,到时法院开庭,我们都是特别授权,开完庭我们直接签一个调解协议,直接签收调解书,事情就完成了,连公司盖章都可以免掉,这样会更简单,对方无奈接受了,然后邀请我们到当地后一定给他们打电话,他们请吃饭,然后,在我们出发前,又接到主办法官电话,要我们开庭前一天到当地后,给他打电话,他要和我们见个面,然后,开庭前一天下午,我和公司工作人员、公司负责的副总一起到了辽宁公司所在城市,给主办法官打了电话,聊了天,请他吃了晚饭,等送走法官后再打辽宁公司经理的电话就死活不接了,我们分析,可能对方是让法官先来摸我们底,现在刚在,对方可能是在碰头,为什么这样说,也跟我们第二天见到的情形有关,第二天上午九点开庭,我们早早去了法院审判庭,对方和对方代理人来后就一直在审判长的办公室(对方代理人是当地司法局退休干部),后来见了我们,也是连招呼都不打,也不谈调解、撤诉了,开庭时,我就将那份传真作为我们新证据提交了,当时审判长是很迟疑了一会,审判长刚准备开口拒绝时,我就说了,根据法律规定,开庭前我们都可以提交新证据,所以审判长就让把这份证据交被告质证(我估计当天如果不是我们律师去开庭,而是公司代表去开庭,极有可能这份证据当庭被审判长拒绝,无法作为原告证据提交),然后,在送这份证据给被告时,我边走边说,你们提还款计划,我们公司同意,所以今天我们某某副总也来了,开完庭我们再签协议,也都是按你们要求来,这样边递交边说,也说出来这份证据的来龙出脉,增加了对方出口否认的压力和警惕性,结果当时对方代理人公司财务总监就说我们公司现在有困难,给你们发这份传真。。。。。。,结果当庭就确认了这个传真的真实性,一听到这些话,我悬着的心才放下了,因为本案的时效问题解决了,这个案子我们能赢,对方代理人再说,原告已过诉讼时效,我就说根据司法解释,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又承诺还款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对方代理人当场傻眼了。开庭结束,审判长要大家调解,对方开始就坚决不调解,我们说我们来还是可以接受你们还款计划,否则就让法院判决一次性还本金和利息,这个时候我们就非常淡定了,审判长就去给被告施压,因为对方没有选择了,只能接受,后来当天中午我们就拿到了法院制作盖章的调解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