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的权利有: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提出证据的权利。
5、经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6、有权辩论、查阅补正庭审笔录。
7、申请保全证据和延长期限的权利。
8、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9、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权利。
被告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无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方律师,法律都没有限制其调查的权利;但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未经法院同意,在行政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是受限制的,即使调查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律师与被告是委托法律关系;受托人律师的权利来自于委托人行政诉讼被告,在委托人的调查取证权受到禁止的前提下,其受托人的律师当然要受到相应的约束。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律师却没有如此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