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会就现有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有两种种:
1.证据足够起诉且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大,那么案件就会移交公诉科,公诉科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并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2.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既公安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检察院审查后属实,据以起诉的证据足够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人;
(2)酌定不起诉(或者称相对不起诉)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在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的这段期间,犯罪疑人家属最好找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调解,积极补偿对方,如果对方出具谅解书,检察院就可能决定不起诉!赔偿的话是要双方自愿的(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一方会想多要点钱然后漫天要价,如果嫌疑人家庭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就随他们,但是也要经过协商洽谈,谈不拢的话也就大不了判刑,判完刑被害人一方获得的赔偿肯定没有嫌疑人家属主动要求赔偿的多!对就轻伤案件的这种情况,我认为被害人一方应该好好跟嫌疑人一方,所谓得饶人处且饶人,这样还显得大度,何必乘人之危漫天要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