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甘0902民初?号
原告张?,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潘??,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刘?,女,生于1970年7月??日。
原告张?与被告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8日,被告潘??找到原告称其公司缺少资金,急需周转,提出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答应使用一个月就偿还,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刘?为此笔借款做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承担涉案诉讼费。
被告潘??辩称,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属实,当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5万元,至今我已向原告支付利息32万元。2016年6月我又以房屋抵顶形式偿还原告39万元。
被告刘?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潘??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要从事个体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月利率为5%。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张?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借款日期为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借款人潘??。担保人刘?2015年12月19日。”被告刘?在连带责任保证人栏中签署了姓名。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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