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审理期限为60日,不超过这个期限即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没有违法之处,耐心等待即可。没有这样的规定。未达成调解的,您看仔细了,不是必须要有调解结果。在司法程序中,调解向来都是双方自愿参与的,没有强制性。从立案之日开始计算,实践中有不遵守时间规定的大量存在,人家仲裁员就不给你做,你也没辙,只能等着。
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时效期间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