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 司法》第 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 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 2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 认其无效。
股东如果认为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有此必要的话,可以根据《公司法》第 33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司 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未在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二、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或者在中 小股东认为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公 司法》第 39条和第 40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当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应当根据《公司法》第 41条 的规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的除外 ) 。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以免因程序问题而前功尽弃。
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 71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 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 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 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根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公 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 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这一规定,当一 股东决定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除此之外别无 选择。
四、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 来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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