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出现了车祸,保险公司追偿权起诉状是上诉人:,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现被取保候审。上诉人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4)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并改判上诉人无罪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本案中,上诉人在静脉血检测出乙醇含量229100,但是其何时饮酒,酒后是否有驾驶行为是本案的焦点,也是上诉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直接因素。但一审判决未就该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一、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饮酒后驾驶鲁AD小客车......因故与王发生争执,王发现喝酒了,遂打110报警”与事实不符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上诉人喝酒的时间问题。上诉人是酒后驾车与证人王发生争执亦或是上诉人在与证人王发生争执后在现场喝的酒,是本案的疑点。上诉人陈述,其是在和证人王发生争执后,因为王打电话叫人来,上诉人在等着对方来人期间,因为害怕打架喝了车上带的酒壮胆。上诉人是在与证人王发生争执后才喝的酒。而证人王称“我以为是找事的,就给我两个开出租车的朋友打了电话,接着我闻到了对方身上有酒气,随后我拨打了110报警,一会儿我朋友先到了,我们和他理论,对方不说话,24时左右,对方驾驶员看到民警来了”(见2012年11月14日15时区交警大队对证人王的询问笔录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