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质量异议,属于抗辩抑或反诉,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而做出认定:
??????(一)工程未经组织验收,发包人也未提前使用,此时的质量异议属于正当的抗辩,案件审理的审判组织必须审理。《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又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无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结算的前提是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因此,在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要求给付工程款的,应认定此时付款条件尚不成就,应驳回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此时,发包人提出的质量异议属于正当合理的抗辩。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法》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的主体是发包人。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争议在于承包人认为工程已竣工、自己已完成提交验收的义务,但发包人有意拖延组织验收,目的是迟延给付工程款。即便如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仍是工程款应否给付的前提。由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属专业认定范围,法院应要求主张方申请鉴定,经鉴定如质量符合约定或国家规定,方得支持承包人要求付款的诉讼请求,否则,承包人须先行修复至合格,方能取得工程款。当然,如果经鉴定质量合格,对发包人拖延组织验收的行为,一方面需根据《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时起算工程款利息,另一方面发包人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如发包人虽提出质量异议但拒绝质量鉴定,法院应尽释明义务,如发包人仍拒绝提出申请,可以发包人放弃质量抗辩为由支持承包人要求付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