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公证是指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他们之间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中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协议各方当事人一同到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或者当事人比较集中的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各自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及所留遗产的产权证明。
(3)当事人各自享有继承权资格的证明。
(4)遗产分割协议草稿。内容应包括:协议各方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址;分割的遗产名称、数量、座落地点等;分割后每人的遗产份额何时取走、交付的办法等。公证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对遗产分割协议的审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是否经过享有合法继承人的集体协商。注意不要遗漏了合法继承人,如有遗漏,公证人员应说明教育当事人通知有关继承人前来参与遗产的分割,协议书应重新制定。
(2)审査遗产分割协议中对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或遗赠中指定财产的处理是否合法。
(3)审查遗产分割协议中是否为胎儿保留了应得的份额.
(4)审査遗产分割协议中关于继承份额的确定和遗产的具体分配是否合法、合理。公证机关经过审查,认为遗产分割协议既真实、又合法的,即可制作公证书,发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