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通常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有处分房屋的权利。非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的房屋处分行为,为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行为,其合同效力待定。如无权代理人事后取得代理权,或无权代理行为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依法有效,否则,该合同无效。结合本案,如代签人李某某真是未经所有权人李某同意,私下将房屋出售并代签买卖合同,此后尽管李某的配偶毛某某为协助办理贷款签署了《同意出售房屋声明书》,但买卖合同并不是必然有效,如果李某不追认合同效力,合同也只能归于无效。购房者刘某某只能向李某某及毛某某追究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是完全有权利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行为后果。结合本案,如果李某某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在李某的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与购房人看房、谈价、签署合同等行为,均是合法有效的,且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庭审中,原告刘某某所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已充分证明了李某对此事完全知情并同意出售,因此,李某某的行为并不是无权代理,合同的义务均由李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