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户口迁移补充规定:
(1)市内迁移,取消委组证明和派出所所长审批签字,由责任民警签字后,可直接办理。
(2)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3)我市考取外地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不办理迁出户口手续。
(4)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可自愿选择。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或母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5)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中的户主、文化程度、服务处所、职业、婚姻状况、兵役情况等项目的,依据变化情况的有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不需要到县(市、区)公安局派出所工作指导科审批。
(6)变更、更正民族的,依据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批准证明,到派出所办理。
(7)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8)死亡注销可凭医院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