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亲友,原则上可以,但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登记结婚,需投靠夫(妻)生活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准许来章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在章一方系外地新迁入的,需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后申请办理夫妻投靠(符合随迁准入条件但未同期办理迁入的除外)。
2、子女投靠父母:未婚子女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独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非独生子女家庭,除未成年子女外,可以照顾1名未婚成年子女来章投靠(在职职工按调动办理)。未婚子女不含离婚和丧偶者。
3、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且在章子女在章有固定住所,允许来章投靠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在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固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租用单位分配的住房且拥有房屋使用权。
4、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5、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儿和孤儿。
二、申办手续:
符合条件第
1、
2、
3、4项所需手续:
1、被投靠人(在章一方)申请;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家庭成员关系、婚姻状况的《户籍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仅限于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于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及夫妻投靠随迁子女);
(3)再婚夫妻投靠的随迁未成年子女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抚养证明;
(4)父母双亡证明、祖孙或外祖孙关系证明(仅限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5)《独生子女证》(仅限独生子女投靠父母)。
符合条件第5项所需手续:
1、县(市)区民政局颁发的《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养儿童证明》;
2、收养人申请;
3、收养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或儿童报案证明第三联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6、收养人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有关情况证明》;
7、被收养人员《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仅限有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员);
8、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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