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辩护。通过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取证主体是否合法、取证的手段和程序是否合法、证据的存在形式是否合法等,攻击公诉方证据的“证据能力”,努力将其排除在法庭之外。通过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攻击公诉方证据的“证明力”,使其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在现阶段,证据辩护除了可以取悦当事人,很难达到辩护目的。
2.程序辩护。通过指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在诉讼程序上所存在的违法行为,请求法院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进而宣告其违法或无效,具体而言,包括两种:一是质疑侦查行为的违法行为的合法性,努力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二是在二审中指出一审程序的违法性,争取二审撤销原判、发挥重审。
3.无罪辩护。包括两种:一是对事实本身没有争议的,但是对行为本身是否成立犯罪进行辩护,即实体上的无罪辩护,如本人代理的孔某伪造证据案即采取这种辩护思路而获得无罪判决。二是通过攻击控方证据,使其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从而获得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如本人代理的某受贿案,攻击公诉方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贿赂”,而获得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4.罪轻辩护。轻罪辩护的种类很多:可以通过审查证据的巧妙运用,将重罪辩成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故意伤害罪;可以精妙适用罪数原理,将数罪辩称一罪或减少控告罪名;可以通过审查犯罪后果证据,如降低犯罪数额,减少可能受到的刑罚,如本人代理的某合同诈骗案,即采取这种辩护思路,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重审改判两年半。
5.量刑辩护。伴随量刑规范化,量刑辩护是刑事辩护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如本人代理的罗某故意(致死)伤害案,即重点阐述各种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理由,在没有民事赔偿的情况下,获得10年有期徒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