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人遗产公证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精神分裂症患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是在未发病时,可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代其放弃权利,所以放弃遗产只能由其本人在未发病时办理,需要由相应医疗部分证明其办理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