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布局结构的调整同样面临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能和机构的调整对现有行政机构、人员编制形成了冲击。《指导意见》提出,调整中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地位尴尬,国有单位利用公共资源甚至垄断资源谋取利益的合法性日益受到质疑等问题的解决,决定了转企改制只是这类机构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暂时性的目标和方式。
《条例》在健全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度上着墨最多,但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是“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这一表述。
李建忠认为,这一表述应该理解为“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涨工资”。
长期以来,机关与事业单位一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多年来,我国对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也是随着公务员工资的调整作出安排,两者走的是同一条路径。
我国事业单位上一轮工资改革是在2006年。那次工资改革办法的确定,充分考虑各类工作人员资历等条件的差别,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联系。
从那时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岗位晋升,工资增加;考核合格,薪级工资就会增长”。
李建忠认为,《条例》明确了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及其管理原则,但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涉及多个方面,法规的落实要有个过程,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到位、绩效考核等配套政策的落实,工资制度改革才会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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